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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朽情缘编纂法典是中国生态环境立法体系化|平山绫|最佳选择

2025-07-03 03:4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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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召开的全国生态环保立法座谈会透露ღ◈,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ღ◈,初步形成了涵盖山ღ◈、水ღ◈、林ღ◈、田ღ◈、湖ღ◈、草ღ◈、沙等各类自然系统ღ◈,覆盖全面ღ◈、务实管用ღ◈、严格严密的法律制度体系ღ◈。

  虽然有了形成体系的多部生态环境法律ღ◈,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仍然十分必要ღ◈。目前我国生态环境立法缺乏系统性ღ◈、整体性ღ◈、实效性ღ◈,这一现状与在法治轨道上促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新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小差距ღ◈,因此平山绫ღ◈,必须以新的立法理念ღ◈、立法方式ღ◈,通过编纂专门的生态环境法典来解决问题ღ◈。

  1979年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出台不朽情缘mgღ◈,ღ◈。以此为标志ღ◈,我国的生态环保立法一直走在“快车道”上ღ◈。40多年来ღ◈,我国先后制定了30多部生态环境法律ღ◈,并在民事ღ◈、刑事不朽情缘ღ◈、行政平山绫平山绫ღ◈、经济和诉讼立法中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ღ◈。与此同时ღ◈,还有100余件行政法规ღ◈、1000余件地方性法规以及党内法规近10件ღ◈。可以说ღ◈,这些法律法规已涵盖生态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ღ◈,基本解决了生态环境领域“有法可依”的问题ღ◈。

  一个“堵点”是由于立法时间跨度大ღ◈、单行法数量多ღ◈,导致矛盾冲突多ღ◈、重复率高ღ◈、类型化不足ღ◈,适用困难ღ◈。

  比如ღ◈,我国目前有近十部污染防治立法mg不朽情缘游戏平台ღ◈,大气ღ◈、水平山绫ღ◈、固体废物ღ◈、噪声ღ◈、放射性ღ◈、土壤等污染防治法的条文与环境保护法重复率达30%以上ღ◈。而污染防治单行法之间ღ◈,既交叉重叠又矛盾冲突ღ◈。有的法律已修改多达6次ღ◈,有的法律20多年未作修改ღ◈,法律之间的诸多矛盾冲突难以得到统一ღ◈。此外ღ◈,一些基本制度在不同的单行法中ღ◈,适用原则ღ◈、适用程序ღ◈、适用条件ღ◈、处罚主体或处罚形式都不完全一致ღ◈,导致执法和司法困难ღ◈。

  还有一个“堵点”ღ◈,由于生态环境立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分属不同法律部门ღ◈,导致不同门类的立法存在从价值目标到制度设计的“南辕北辙”ღ◈。

  我国已基本建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七大法律部门构成ღ◈,生态环境立法没有独立地位ღ◈。现行生态环境立法主要分散在行政法和经济法两个法律部门ღ◈。在立法原理上ღ◈,法律体系中的不同法律部门承担着国家治理的不同使命ღ◈,其立法目的ღ◈、基本原则ღ◈、核心制度存在差异是正常现象ღ◈。但这对生态环境立法需要遵循的生态规律ღ◈,体现污染防治与自然生态保护的整体性ღ◈、系统性十分不利ღ◈。实践中ღ◈,污染防治类立法草案多由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提出ღ◈,资源和生态保护类立法草案多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出ღ◈。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拟定立法目的ღ◈、设计法律制度ღ◈,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后ღ◈,立法机关再根据各方审议意见进行修改ღ◈。由此导致行政机关职责法律化后的“依法打架”ღ◈、司法机关裁判案件“准绳”不够等问题不时出现ღ◈。

  党的十八大以来平山绫ღ◈,党中央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进行系统谋划ღ◈。但应当看到ღ◈,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ღ◈、根源性ღ◈、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ღ◈,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任务依然繁重ღ◈。

  “良法”是“善治”的基础ღ◈,体系健全的生态环境立法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重要前提ღ◈。

  当前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不朽情缘ღ◈、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不朽情缘ღ◈,迫切需要从促进“生产发展ღ◈、生活富裕ღ◈、生态良好”协同高效的角度ღ◈,解决分部门立法的问题ღ◈,统一立法目标ღ◈、立法原则ღ◈、立法方式ღ◈、立法尺度ღ◈。与此同时ღ◈,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ღ◈,也需要以系统观念建构“协同推进减污降碳扩绿增长”的生态环境立法体系ღ◈,为促进形成“风险严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生态环境治理格局提供完备方案ღ◈。

  近年来ღ◈,我国先后出台《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等文件ღ◈,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ღ◈,积累了成功经验的同时也遇到了一些法律实施问题ღ◈,迫切需要进行认真总结ღ◈,以体系化立法方式解决立法严重滞后于体制改革ღ◈、法律制度碎片化等问题ღ◈,为建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责公众参与司法保障”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提供“良法”轨道ღ◈。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还有一个必要性在于ღ◈,继续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ღ◈,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ღ◈,需要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ღ◈,系统谋划“共建地球绿色家园”的中国方案不朽情缘ღ◈。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ღ◈,全球环境治理体系也遭遇着前所未有的挑战ღ◈。迫切需要以系统性思维追求建设中国图景中的法治中国与世界图景中的法治中国ღ◈,充分发挥涉外法治沟通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重要桥梁纽带作用ღ◈,以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的生态环境利益ღ◈,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不朽情缘ღ◈。

  总体上看ღ◈,世界各国推进生态环境立法体系化的模式大概有两种ღ◈。一种是以基本法整合多部单行法ღ◈,几部基本法并列的“基本法+”模式ღ◈。优点是不用考虑整体逻辑主线与篇章结构ღ◈,只保证单行法不违背基本法并保持规则上的一致性即可ღ◈。缺点是结构分散ღ◈,难以避免单行法规则“逸出”基本法ღ◈。

  还有一种是采取法典化模式ღ◈,即将所有的或绝大部分环境法规范编纂形成一部结构完整ღ◈、体系严谨的法律不朽情缘ღ◈。优点在于既具有完善的逻辑体系ღ◈,又具有政治象征意义ღ◈。缺点是基础条件ღ◈、理论要求高ღ◈,难度大ღ◈,过于追求逻辑完备可能导致法律体系停滞甚至僵化ღ◈。

  回顾历史平山绫ღ◈,我国在1979年制定第一部环境保护法时ღ◈,基于污染防治的立法考虑ღ◈,曾设想过建立“基本法+单行法”的法律体系ღ◈,但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实现ღ◈。

  当前ღ◈,生态环境保护强调的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ღ◈,编纂法典显然是优于“基本法”模式的最佳方案ღ◈。即便选择回到“基本法+单行法”模式平山绫不朽情缘ღ◈,也需先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成为基本法ღ◈,然后对30多部法律逐一修改ღ◈,工作量和难度并不亚于编纂一部法典ღ◈,且这种方式还无法发挥法典化标示国家转型发展的功能ღ◈,无法彰显法典化促进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特殊文化优势ღ◈。

  总之ღ◈,通过梳理中国生态环境立法的历史与现状ღ◈,明确“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对生态环境立法体系化的需求ღ◈,以及比较立法体系化不同路径ღ◈,可以说ღ◈,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中国生态环境立法体系化最佳选择ღ◈。

  (作者ღ◈:吕忠梅系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mg不朽情缘官网ღ◈。ღ◈、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ღ◈、中国法学会副会长ღ◈。法治日报记者朱宁宁整理)